一、财产关系
1、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2、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3、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4、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5、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6、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7、如果是假结婚,分手时财产怎么处理?
8、同性恋一方离婚时应该给对方损害赔偿吗?
9、同性恋者想与配偶离婚,对方以给付赔偿为离婚条件,该怎么办?
10、一方为分的财产和另一方组成婚姻,然后再离婚,如何预防?
二、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1、能不能就不发生性关系进行约定?
2、能不能约定不生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要遵守相互抚养的义务吗?
4、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如果是假结婚的情况下呢?
5、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可以遗留给同行伴侣吗?
6、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离婚时还有帮助对方的义务吗?
三、父母子女关系
1、婚前可以协议子女只能由一方抚养吗?
2,、婚前可以协议不赡养另一方父母吗?
3、婚姻存续期间如何收养子女?
4、假结婚的情况下,如何收养子女?
5、收养子女时需要将自己是同性恋者的事实告诉有关机构吗?
6、人工授精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限制性规定吗?
7、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8、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
9、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10、抚育费可以增加吗?
四、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1、同性恋者可以继承对方的房屋吗?
2、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3、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4、离婚诉讼前需要注意什么?
问题解答
一、财产关系
(一)、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该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2、知道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可以请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归夫妻共有所有吗?
1、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分配没有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③只是产权的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5、上述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吗?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岁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如果是假结婚,分手时财产如何处理?
1.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不再干涉但也不加以保护。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的处理若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签字即生效,无需通过法院予以确认。
2.双方对上述问题有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共有财产。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双方共同债权、债务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八)同性恋一方离婚时应该给对方损害赔偿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对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隐瞒是同性恋者的事实,不是法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形。
3.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明确排除了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情形。
4.如果隐瞒同性恋事实的一方,自愿给付对方损害赔偿,法律并不禁止。
(九)同性恋者想与配偶离婚,对方以给付赔偿为离婚条件,该怎么办?
1.除非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离婚,通常法院针对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会进行调解,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2.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尽管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3.如果同性恋者不愿意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可以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坚持自己的主张,即要求离婚且不同意给付对方赔偿,等法院驳回起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十)一方为分得财产和另一方组成婚姻,然后再离婚,如何预防?
1.双方在结婚前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一) 能不能就不发生性关系进行约定?
1.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原则。
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强奸”,即使丈夫不遵守协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难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能不能约定不生子女?
1.财产可以约定,而生育不能约定。因为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同时,这一约定也是无法执行的。就这类协议履行的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2.虽然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但并不等于女方不同意生育,就是侵犯男方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没有必须生育的义务,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3.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
(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要遵守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四)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如果是假结婚的情况下呢?
1.目前“婚内强奸”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2.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
3.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离婚诉讼阶段,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
4.假结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五)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可以遗留给同性伴侣吗?
1.一方去世后,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按遗嘱(或遗赠)办理财产继承手续;若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遗产继承前,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其中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死者的遗产。
4.如果一方打算将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同性伴侣,应当有书面遗赠。
(六)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离婚时还有帮助对方的义务吗?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应视为各自能够独立生活,有困难一方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生活确实困难,否则离异时对方不承担扶助义务。
2.“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司法实践中,对一起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的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经济各自独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视为能够独立生活,且另一方收入没有固定保障,因此对于要求另一方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七)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即使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3.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4.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前可以协议子女只能由一方抚养吗?
1.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免除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协议无效;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中,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走上法庭,那么任何一方拿出这样的“内部契约”,都是无效的。
2.在离婚中,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调和,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原则,就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哪一方有利于直接抚养子女,法院就会把子女判归谁抚养。
3.离婚时,可以协议由父母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也可以协议双方轮流扶养。双方婚前达成的免除另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反悔,此协议不具有约束力。
(二)婚前可以协议不赡养另一方父母吗?
1.对父母的赡养是子女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其配偶应承担的是协助履行赡养的义务,该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也不能免除;因此,婚前可以协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赡养另一方父母,但应承担的协助履行赡养的义务不能免除。
2.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3.赡养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①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③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5.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6.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7.子女不能因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的义务不能免除。
(三) 婚姻存续期间如何收养子女?
1.须夫妻共同收养。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条款中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假结婚的情况下,如何收养子女?
1.不是合法的婚姻,只是同居;
2.只能以单身人士的身份收养子女。
(五)收养子女时需要将自己是同性恋者的事实告诉有关机构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仅对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在年龄差距上做出规定,并未对我国同性恋者收养子女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2.但对于外国同性恋者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一事,中国收养中心是明确禁止的。中国收养中心并不支持同性恋者收养子女。在实践中,如果知道收养人是同性恋者,中国收养中心是不支持收养行为的。因此,我国同性恋者收养子女时,最好不要将自己是同性恋者的事实告诉有关机构。
(六)人工授精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限制性规定吗?
1.此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2.以医疗为目的;
3.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才可以实施;
4.禁止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实施。
(七)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1.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由任何一方抚养子女,也可以协议由双方轮流抚养;
2.父母双方如协商不成,法院按照下列规定判决:
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④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八)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
1.可以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九) 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1.在确定抚养关系归属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
3.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如果给付方同意,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
5.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十) 抚育费可以增加吗?
1.可以增加,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增加抚育费应具备的条件:
①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②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③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④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一)同性恋者可以继承对方的房屋吗?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性恋者之间不具有上述亲属关系,不能继承对方的房屋。
2.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双方共有财产。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购房款以及办理产权登记时,都要以双方的名义;
3.如果一方打算将自己一人所有的房屋,或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遗留给对方,应当有书面遗赠,表明自己去世后,遗赠给对方所有;
4.其他财产的处理方式最好也遵循上述原则,以免产生纠纷。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3.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如果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离婚。
5.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诉讼离婚;
2.提出离婚一方作为原告,向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夫妻一方或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5.管有诉讼代理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夫妻任何一方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任何一方均可上诉;
8.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 离婚诉讼前要注意什么?
1.找律师进行咨询,知荣律师事务所免费的法律咨询热线,热线电话:18520073440 ,有专门律师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复印,帐户号均要作记录;
3.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如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等,以防被对方拿走;
4.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如借条,离婚协议等;
5.如果担心对方可能转移财产,起诉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