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2021年1月1日实施之后,离婚到底要多久?
近十几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2019年我国统计的离婚人数达到惊人的415.4万对。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引起广大老百姓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将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实施。
"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前,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一般当日即可办好离婚手续。但是"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后,当天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去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在之后的30天里,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另外,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再过30天若双方都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在我们团队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尤其是刚刚吵架的夫妻,基本上都属于冲动型离婚,夫妻感情根本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这类案件我们团队当然不接。王律师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确实可以为冲动型离婚的夫妻提供一个双方都能下的台阶,有助于减少非理性的离婚。
但王律师同时认为,不区分离婚的具体缘由,搞"离婚冷静期"一刀切,同样不妥。比如另一方存在家暴、遗弃、重婚等情形,设置"离婚冷静期"无疑会增加受害一方离婚的成本,本来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但因为多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受害方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的"离婚冷静期",在客观上就会让婚姻中弱势一方身心备受煎熬,精神遭受更大的伤害,"离婚冷静期"俨然变成了"离婚虐待期",完全背离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很多人开玩笑地对我说,"离婚冷静期"是你们离婚律师的春天,因为很多人不能顺利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就会想到委托专业离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纠纷,但我还是基于以上论述的理由,坚决反对"一刀切"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将禁止结婚。如果执意结婚,婚后疾病尚未治愈的,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知情,即使是另一方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一方的结婚意愿。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明确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相待,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大疾病的人的结婚自由。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向我咨询:对方有某某重大疾病但刻意隐瞒,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我只能无奈告诉客户:不能要求赔偿。
之前的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民法典》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反映出不仅要从法律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从法律责任层面通过经济手段制裁过错方。当然,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的多少加以衡量,但确立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为了填补婚姻关系中受害者的损失,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王幼柏律师解读: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做了类似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将该套司法解释上升为法条,明确增设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众所周知,日常家庭生活事务琐碎、繁杂,如任何家庭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会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民法典》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代理范围为法律所限定的日常家事范围。所谓日常家事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例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保健、衣食、医疗等。代理的后果为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夫妻双方内部有约定(例如:一方不承担责任),该约定也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很多朋友就会问,如果对方恶意借债、虚构债务,或者未经我同意出售、购买不动产,那我不是就亏大了?
王律师告诉大家,无需担心。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排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 具有较大风险且明显具有损害一方权益的行为(例如:恶意借债、虚假债务); 2、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行为(例如:房屋土地买卖)。
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将该套司法解释上升为法条,明确规定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在偷偷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自己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那怎么办?
我们团队(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尽管尝试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功案例,但更多的是一种诉讼技巧,目的是防止法院判决不离婚而解封对方财产后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审法官也是"心知肚明",基本上都是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好的弥补司法实践中必须是"离婚时"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漏洞,有利于保护婚内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上升为法条,并且把"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修改为"应当准予离婚","可以"和"应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此条对破解反复起诉离婚有着积极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有的当事人起诉离婚多次,法院还是判决不离婚的情形。
我们曾接待一个客户咨询,她说她先后5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然而由于每一次男方都不同意,法院考虑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况,结果每一次都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维持名义上的婚姻关系,但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连春节等万家团圆的日子男方都不和女方一起过。男方不想离婚真实的想法就是想"拖死"女方。
此次《民法典》增加这一条规定,无疑可以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当事人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民法典》实施之后,尽管因为有了"离婚冷静期"民政局办理离婚会越来越难,但法院起诉离婚应该会更加容易。
尽管原来《婚姻法》曾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现行《婚姻法》否决了该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都停止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也就是说,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取得了另一方的婚外情、家暴等过错证据,并不必然就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最多可以主张区区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无过错方来说,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此次的新增,将更加明确的确立财产分割时应该向无过错方倾斜,保护无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来说无疑是福音。
《民法典》实施之后,尽管各地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贯彻实施"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们不得而知,但最起码出轨、家暴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财产或者净身出户,将由以前的无法可依变为有法可依。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第二,只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新《民法典》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与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删除了夫妻财产分别制这一前提条件,明确了夫妻财产无论实行共同制还是分别制,只要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的家庭义务,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民法典》的变化是对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的肯定,更有利于保护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