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女士生育子女共三人,分别是A、B、C,其中A于1998年去世,留有一女小A,王女士于200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王女士生前留有遗嘱:若房屋拆迁,回迁的房屋给其孙子小B一套。2011年该房产被拆迁,回迁了三套住宅,分别由B和C及小B继承。2018年,小A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张先生和王女士的遗产。法院经审理,作出B和C从他们继承的遗产中返还小A应得的遗产。
法律解读:
首先,继承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两种方式,根据“遗嘱在先”原则,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而法定继承是有顺序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这个案例中,王女士生前订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其孙子小B,小B在继承部分遗产,剩余遗产将进行法定继承。那是不是就应该由B和C继承了呢?并不是这样,继承法中还有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A先于王女士去世,其女儿依法代位享有其应当的遗产份额,这就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遂法院判决B和C应当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返还小A应得的遗产份额。
案例二
甲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甲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此后,由于甲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甲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甲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好景不长,甲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甲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那么问题来了,甲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法律解读:
遗嘱其实有5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多份遗嘱存在时,内容不同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在这个案例中,甲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
除了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遗嘱外,其他4种遗嘱形式的设立要求也大有不同,感兴趣的话,可以自己查阅一下,法律都有规定的呦。
案例三
张大爷妻子早逝,有一子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张大爷靠捡破烂为生。后张大爷突然患病,生活自理较为困难,其子未回家照料,其邻居赵某看不过去,时常送饭菜过来,照看一二。张大爷遂写了个纸条,称赵某若一直照顾自己,则其死后将其唯一的住宅送给赵某,后张大爷去世,赵某占有了房屋。张大爷之子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大爷之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遗产是不是一定要继承人来继承呢?这里就要给大家介绍继承法中的另一项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照顾张大爷的义务,所以张大爷的房屋归赵某所有,张大爷之子无权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继承权因下列情形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