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遗产起纠纷 同胞兄妹闹上公堂

2021-02-19

父母去世后,兄妹三人都声称自己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要求多分财产,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记者近日从白云区法院获悉,这起发生在同胞兄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有了判决结果。据悉,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对继承遗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同胞兄妹因房产继承对簿公堂

老文和老李是一对夫妻,两人经过奋斗于1999年买下白云区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双方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大哥阿烈、二哥阿成和小妹阿玲。

父母相继仙逝后,大哥阿烈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来,是弟弟阿成和妹妹阿玲起诉,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和存款。其中,阿成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阿成和阿玲向法院诉称,父母生前与阿成一家共同居住在房屋中,父母患病期间,全程由阿成夫妻两人日夜照顾,妹妹阿玲还支付过母亲高昂治疗费。

阿成和阿玲为父母的晚年生活出钱又出力,而大哥对父母却从未尽到过扶养、照顾的义务。父亲去世前,曾多次声称将房屋留给阿成。父亲去世后,房屋一直由阿成一家居住。

2019年10月下旬,大哥阿烈趁着阿成外出之际,强行撬开上述房屋门锁,强行搬进去居住。现大哥阿烈与阿成均住在该房屋。大哥阿烈辩称,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他一直与母亲同住,父亲后来年纪大了也曾搬去与他同住过,而弟弟阿成则因妻子在外地的缘故,长期在外地居住,很少回来广州。阿成称其撬门入住不属实,父母生前对名下的房子进行了分配,母亲曾表示房子归两个儿子继承,补偿3万元给阿玲。

法院:兄妹均分遗产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其二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现双方均对遗产范围无异议,故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阿成是否应多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关于履行扶养义务的理解,不仅仅包括日常生活的陪伴,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及支持。阿成虽提交了居委会证明证实父母生前与其共同居住,但阿烈亦提交了多张生活照片证实其一家陪伴父母外出就餐及游玩,且父母生前也曾经常到阿烈处居住生活。

现阿成主张其多分遗产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遗产应按照等分原则处理,房屋由兄妹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存款余额均分继承。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民法典小课堂

同一顺序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经办法官指出,该案中,父母没有订立遗嘱,兄妹三人对父母也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和陪伴,并没有出现其中一人需要多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定兄妹三人均分遗产。

古人所述的“父母在,不远游”,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需要,但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守护是最沉默的陪伴。

然而,除了同住或给予物质帮助外,亦不能忽视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关怀,精神上的慰藉与支持有时甚至比物质上的资助更让老年人宽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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