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案,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标签:婚姻登记|骗取登记|虚假身份
案情简介:2005年,徐某与一化名为“吴凤英”的女子向乡政府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吴凤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徐某到本地公安机关及“吴凤英”提供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证明辖区内无“吴凤英”此人,并确认“吴凤英”提供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徐某遂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既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还要审查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是否符合《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的结婚自愿、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等结婚条件,以确保结婚登记结果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相一致。②本案中,结婚登记一方当事人“吴凤英”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宣告夫妻关系效力。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识别身份证件真伪,以致被骗取婚姻登记,实际上,登记机关至今亦无法确定结婚是否“吴凤英”虚假身份掩盖下的自然人真实意愿,其申请显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属无效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实务要点:法院审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案,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案例索引:浙江永嘉法院(2016)浙0324行初124号“徐某与某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见《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行政登记应予确认无效——浙江永嘉法院判决徐某诉永嘉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胡朝俊、郑璐郴),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824:06)。